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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落社会史视域中的高台乡村社会治理及其特点——河西走廊社会经济史研究之三

来源: 作者:高台文史 发布时间:2024-10-31 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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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落社会史视域中的高台乡村社会治理及其特点

——河西走廊社会经济史研究之三

谢继忠,毛雨辰,段进泓


摘要:在甘肃高台县档案馆新发现的15份契约文书,从康熙五十六年(公元1717年)至民国二十二年(公元1933年),时间跨度达220年,主要包括社会经济契约和婚姻家庭契约两大类。其中,社会经济契约又包括土地典契、土地买卖契约、粮草差役契约、分荒地契约、合同文约、房屋买卖契约等类型。高台乡村社会治理及其特点主要有:普遍使用契约,信用意识较强;通过民间惯习进行乡村社会治理;宗族在乡村社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国家与社会的良性互动,是乡村社会治理的内在理路。

关键词:高台;社会史;契约;宗族;乡村治理;特点


近年来,村落社会史成为中国社会史研究的新领域。王振忠指出,“对于村落社会性领域及两重境界(即地理性区域与社会性领域)相互关系的研究,即可称作村落社会史。”[1]1“而徽州文书(尤其是村落文书)的大批发现,则为村落社会史的研究提供了极佳的契机。”[1]2“日常生活中这种浓厚的契约意识,使得徽州农村社会的人际关系,主要以‘契约与理性’为其支撑点。徽州成为中国著名的商贾之乡,看来绝非偶然的巧合”[1]5。新发现的15份高台契约文书,皆属今甘肃高台县新坝镇顺德堡向氏家族所有。据《重修肃州新志》记载:“顺德堡:城南七十里,设在南山僻地。土城周围七十丈,开东门。东至暖泉堡十里,西至从仁堡十里,南至摆浪河十里,北至苦水泉十里。”[2]315乾隆时,顺德堡有“户三十四,口一百二十七”[2]326,《新纂高台县志》也有相同的记载[3]215。这些新发现的契约文书对探讨村落社会史视域中高台乡村社会治理及其特点具有重要价值。

高台位于甘肃河西走廊中部,清代隶属甘州府,雍正七年(公元1729年)改隶肃州直隶州,属黑河中游灌溉区。高台契约文书,主要由高台县博物馆、档案馆收藏,近年来笔者对其中部分契约文书进行了整理和研究,重点探讨了契约文书中所包含的水权交易内容及其特点[4]。新发现的15份高台契约文书,最早为康熙五十六年(公元1717年)“成作霖卖房屋地基文契”,最晚为民国二十二年(公元1933年)“向学汤出卖水分田地文契”,时间跨度近220年①。通过这些契约文书的研究,可以窥见清代至民国时期高台乡村社会运行状况与治理特点。同时,这批契约文书具有归户性强的特点,由此也可考察宗族在乡村社会治理中的作用。

一、高台契约文书的类型

高台契约文书,可分为社会经济契约与婚姻家庭契约两大类。

(一)社会经济契约

1.土地典契

所谓土地出典,是指土地所有者,或称出典人,将自己的土地典与承典人耕种,收取典金或典价的行为。一般而言,出典人对出典土地拥有“赎回”的权利,如例1都明确标明承典人应承担官粮、草束等赋税,也标明了有无“杂项差役沟渠夫丁”等内容;同时约定三年典期,三年之后,“有钱赎回,无钱常年耕种”。

例1.同治八年(公元1869年)向惠等典田地文契

立典田地文契人向惠、向恂因为使用不便,今将下坝渠央沟大分子荒地壹段,兄弟商议情愿转典与本渠赵大会名下耕种,同中言明,作典价大钱壹拾弍仟伍佰文整,即交不欠,其地东至赵廷鉴,南至央沟,西至韩俊,北至大渠,四至分明,上下水路通行,随代入仓官粮壹斗并草,其地亦无杂项差役沟渠夫丁。自典之后,有钱三年赎廻,无钱常年耕种。恐人失信,立典文契为照(画押)。

同治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立转典田地文契人向惠(画押) 向恂(画押)

同中人 赵创业 赵得中 赵兴镇 向登岸 郑殿元 韩俊 向正兴 赵廷鉴 仝在

这里的“下坝渠”,即指“顺德下坝”。据《新纂高台县志》记载:“顺德中坝、下坝二渠:渠口均开在摆浪河,通长十一里。水期:二、三、八、九月十六日酉时开,二十一日寅时闭。四、七月二十日酉时开,二十五日寅时闭;五、六月十八日酉时开,二十五日寅时闭。食水利者一百户。”[3]164这里的一百户,应包括向氏家族。

2.土地买卖契约

清代至民国时期,高台的土地买卖,皆为“绝卖”,即一次性买断,并办理交收过割手续,一手交钱,一手交地,买方和卖方“一藤两断”,从此再无瓜葛,这与安徽徽州等地土地交易中多次找价的交易习惯有很大区别。在这些土地买卖契约中,除标明土地价格外,还要标明灌溉水权,如例2、例3中明确约定“约正水贰厘伍毫”“均正水五厘”。随着土地交收过割的完成,粮草等赋税、渠坝差徭等义务,也由买方承担,如发生异议和纠纷,则由卖方处理。兹录例2、例3:

例2. 道光十七年(公元1837年)邹魁绝卖田地水分文契

立绝卖田地水分文契人邹魁因为缺乏无资,父子商议妥当,今将下坝渠应分祖遗李粮沟粪地,约正水贰厘伍毫,骆驼城随代官粮捌升,同亲邻户族人等三面言定,作时值卖价大钱拾捌仟文整,即交不欠,情愿绝卖与本渠向洪名下永远为业,其地立粮沟,东至向绪,西至边沟,北至邹林一项地,四至分明,上下水路通行,杂项差役随水应当,并无私债折色掯勒等情。自卖之后,若有户族人等争论者,卖主一应承当,恐后无凭,立绝卖田地水分文契为照(画押)。

同堂叔 邹文宣(画押)

同胞弟 邹林(画押) 邹英(画押)

道光十七年二月二十二日立绝卖文契人邹魁(画押)

代书人 邹彦(画押)

同亲邻户族人  白宗(画押) 韩义宽(画押) 郭新魁(画押) 殷仁(画押) 白凤(画押) 郭煊(画押) 白登宣(画押) 赵大洪(画押) 白绥(画押)

例3. 民国二十二年(公元1933年)向学汤出卖水分田地文契

立出卖水分田地文契人向学汤因为耕种不便,今将祖遗下坝渠斗陡粪地弍块,约下籽种弍斗,母子商议妥确,情愿卖与堂叔向天和名下永远为业,同亲邻户族人等三面言定,作时估之价大钱捌拾串文整,其钱现交不欠,并无私债折扣情弊,随代入仓官粮弍斗并草,均正水五厘,随代大路荒地壹段,约有捌斗,其地东至使水沟,西至白槐仁,南至使水沟,北至使水沟;其斗陡粪地,南至使水沟,北至向天理,东至殷开元,西至使水沟,其弍项四至分明,上下水路照旧通行,杂项差役照粮应纳。若有户族人等争论者,有卖主承当,不与买主相干,恐后无凭,立卖田地文契为照(画押)。

画字银在内,酒食在外。

民国二十二年十二月初一日立卖田地文契人向学汤(画押)

代书人 向学孔(画押)

同中人 殷守文(画押) 刘光云(画押) 韩作栋(画押) 邹国成(画押) 向天理(画押) 向天朴(画押) 赵维节(画押) 向斈曾(画押) 白槐仁(画押) 赵维贤(画押) 向斈仕(画押) 赵维元(画押) 向天桂(画押) 向天祯(画押) 向斈礼(画押) 向天云(画押) 白廷龙(画押) 仝在

3.粮草差役契约

粮草差役,实际上是土地所有者应承担的义务,即原地主享有土地所有权、水权等,同时要承担国家赋税(即粮草)、差役(包括修渠筑坝)等义务。粮草、差役转移到新地主名下,就意味着土地所有权、水权等权利、义务全部转移到新地主名下。其中,又有几种情形:

一是签订契约,办理粮草、差役交收过割手续,并由原地主出银若干,作为对新地主的“帮补”,如例4,杨化楷、杨明觉、杨永泰等将所拥有的土地、水权及上纳粮草全部转移到“黑泉堡民向云、向雷名下,永远认过入册耕种”;“杨化楷等出备帮补价银肆两五钱”,就完成了粮草、差役交收过割的过程。

例4.康熙四十五年(公元1706年)杨化楷等绝退田地粮草文字

立绝退田地粮草文字杨化楷、杨明觉、杨永泰等因为无力耕种,今将南山顺德堡下坝渠山地半分、西坡地壹坝、李连沟地壹坝、小庄儿东边地贰坝,殃沟地西面地多半坝,水半分;骆驼城地在内,上纳杨玉宝粮壹石四斗八升捌合三勺并草,杨梅粮柒斗四升壹合六勺并草,共纳粮贰石贰斗贰升玖合玖勺,草贰拾贰束贰分九厘九毫,因户内人散潜迯肃地,恐失边储,凭中说合,两家情愿立约,推退黑泉堡民向云、向雷名下,永远认过入册耕种,当中言定,杨化楷等出备帮补价银肆两五钱,以柀山地丰歉之资。自立契之后,田地听凭向云管业,再不与杨姓相干,今欲有凭,立此绝退合同永远为照。

康熙四拾伍年正月二十二日立退田地粮草  杨明觉(画押) 杨化楷(画押) 杨永泰(画押)

中人 赵顺乡(画押) 李良轩(画押) 马特宇(画押)赵名乡(画押) 杨时芳(画押)

《重修肃州新志》中记载:“黑泉堡:城西五十里中地。土城周围一百八十丈,开东门,关厢八十丈,又南北二门。东至永丰堡十里,西至镇江堡十里,北至黑十里,南至沙边十里。内设驿递、仓场各一处。”[2]313

二是在办理粮草差役交收过割手续时,原地主既出银两,又出木头,作为对新地主的“帮补”,如例5,向滕霄的土地、水权及粮草差役全部转移至张守仓名下。向滕霄同时“帮银壹拾陆两”“帮行条木头陆根,长一丈七尺”。此外,还特别标明其他人名下的税粮和差役,即“韩继家名下粮捌斗四升陆合陆勺。韩朝阳名下沟三日半”。这里的“沟三日半”,应指韩朝阳应承担三日半的修渠筑坝等差役。

例5. 雍正弍年(公元1724年)张守仓认田地粮草文约

立认田地粮草人张守仓因为身闲,并无营运,弟兄父子商议妥确,今认到向滕霄名下永丰渠尾越渠沟科地各段不等,约有壹拾陆亩,随地税粮捌斗肆升六合六勺并草,沟三日半,当亲谊中证,情愿认到张守仓名下,永远耕种为业,地无银价,向姓外又帮银壹拾陆两,过粮银在内;又帮行条木头陆根,长一丈七尺,一并收讫,并不短少。自认之后,粮草沟渠张姓照数过割,上纳挑修。日后有力耕种,无立另寻别主,再不与向姓相干,如有亲族弟兄人等争论者,守仓一面承外积军,恐后无凭,立认约永远为照。

韩继家名下粮捌斗四升陆合陆勺。韩朝阳名下沟三日半。

雍正弍年拾月贰拾柒日立认田地粮草人张守仓(画押)

(中缝字)合同永远为照

中书人 韩如春(画押) 韩信之(画押) 韩伏之(画押) 史赞侯(画押) 韩量之(画押) 许上宝(画押) 张开周(画押) 陈宪纲(画押) 李耳阳(画押)

《重修肃州新志》中记载“永丰渠:城南七十里。泉水,灌田四十三顷五十七亩”[2]323

三是签订契约,确定差役粮草由新地主承担,如例6,确认乾隆二十四年(公元1759年)至乾隆三十六年(公元1771年)“旧欠差役粮草”由新地主赵资承揽,原地主向姓所欠地价,限乾隆“三十七年八月十五日以前交完”,此后,所有差役粮草由新地主赵资承担,再与向姓无关。

例6.乾隆三十六年(公元1771年)赵资承认差役粮草文约

立承揽各年旧欠差役粮草文约人赵资,自乾隆三十六年以至乾隆二十四年,节年旧欠差役,一应在于赵姓,不与向姓相干,三十六年差役比较,同中言明,在于赵姓承认,言明欠的地价,限至三十七年八月十五日以前交完,若果月份比较,在于向姓地价交完比较,向姓不管,恐后无凭,立约为照(画押)。

中人 白士成 赵北天 刘天禄 赵廷实 刘大亮 仝在

乾隆三十六年十月廿九日立承认差役粮草人赵资(画押)

4.分荒地契约

分荒地契约,主要是进一步明晰荒地产权,主要有两种情形:

一是兄弟之间起纠纷。为解决纠纷,邀请亲族渠邻等中人见证,通过“焚香祷告,拈阄抓合”,明晰土地产权,如例7,经过“拈阄抓合”“向成禹受分央沟荒地东半段、山口荒地东半段,两家再无异言”;其余荒地则归向成义所有。这样,就做到了公平合理,并为双方所接受。

例7. 乾隆三十四年(公元1769年)向成义等分荒地文约

立分荒地文约人向成义、向成禹因为先人去世,将所分未明荒地二段,彼此弟兄相争嚼口,邀请亲谊本渠人等,将所分未明荒地是日焚香祷告,拈阄抓合,日后如有反言,执此鸣官,自任其罪。向成禹受分央沟荒地东半段、山口荒地东半段,两家再无异言,恐后无凭,立此永远文约为照(画押)。

(中缝字)合同二张为照

中人 赵资(画押) 赵居朝(画押) 白子庆(画押) 刘天禄(画押)

乾隆三十四年二月初九日立约人 向成义(画押) 向成禹(画押)

二是宗族内因荒地而起纠纷。为解决纠纷,邀亲族友人见证,通过“焚香祷告,拈阄抓断”“品搭均分”,重新分配,确定土地(荒地)产权归属。同时宣布,旧有契约作废。如例8,明确宣布“乾隆四十六年向承元、向景、(向)承明分关内所载小庄儿地,并嘉庆五年向承友、向福合同内所分山口地文字,概为故纸”。这就意味着,旧有契约被作废,旧有土地产权关系也被解除,由此确定新契的合法性。

例8. 嘉庆九年(公元1804年)向承元等分荒地文字

立分荒地文字人向承元、侄向景、向鼐、向福、向遂因为乾隆四十六年赎廻分关内所载小庄儿地荒地壹段,又有嘉庆五年赎廻山口荒地壹段,但地远难以耕种,叔侄商议妥当,同请亲友言定,于是将弍段地品搭均分,并无不均不匀之弊,是日焚香祷告,拈阄抓断,向景、向鼐应抓下山口地壹段。将乾隆四十六年向承元、向景、(向)承明分关内所载小庄儿地,并嘉庆五年向承友、向福合同内所分山口地文字,概为故纸,日后若有友言者,各执此字鸣官,自任其罪。恐后无凭,立此分地合同文字永远为照(画押)。

(中缝字)合同为照

嘉庆九年十二月十八日立分荒地合同文字人向承元(画押) 侄向景(画押) 向鼐(画押) 向福(画押) 向遂(画押)

中人 邹硕儒 方机禄 郭文彩 赵永贞 郭文泰 吴廷才 赵士重 韩英 仝在 

5.合同文约

所谓合同文约,是指宗族内部为解决土地产权问题而订立的契约,解决纠纷的办法是协商和“抓阄”,以此重新确认土地产权归属,并为各方所接受。此录例9、例10、例11、例12:

例9. 嘉庆七年(公元1802年)向成元等公议合同文约

立公议合同文约人向成元、向景、向鼐因为赎合二房水分田地,远进(近)地界不以(一),向鼐应分地小庄儿地、东边水沟一道、央台地西边半段、场地中一块,捻挹各抓,在(再)不必争长竞短,若有反言鸣官,罚小麦十石,入官使用听罪,立公议合同为照。

典契向京(景)收存。

(中缝字)合同为照

嘉庆七年二月廿二日立合同人向鼐

中人 赵世重 郇硕儒 赵世明 赵永贞 白云萃 吴廷才 郭文泰 王聆明 赵永顺 向成□ □□□

这里的“向成元”与例8、例10的“向承元”实为同一人。

例10. 嘉庆九年(公元1804年)向承元等复立合同文字

复立合同文字人向承元、向景、向耐因为乾隆四十七年分关内业基不明,又因嘉庆九年向承元妻陈氏病故,缺少子嗣,心生陡意,控告向景一案,蒙三股均分,祈神捻阄抓合,并无不均不匀之弊,其地台子祖遗地中截西坡下路以下下半段、央沟小分地西半边山口地、西半边内有二房的地半段、央台子地下截西边、马鞍乔(桥)地东半边、庄门前之间场地壹块,恐后无凭,立合(同)文字为照(画押)。

向耐执守

(中缝字)合同为照

同堂兄 向福(画押) 向遂(画押)

嘉庆九年十二月十八日立合同文字人向承元(画押) 侄 向景(画押) 向耐(画押)

中人 郭煖 邹文斈 赵璻 方古禄 韩英 赵连 吴国喜 郭煜 仝在

例10、例11的“向耐”与例9、例12的“向鼐”,应为同一人,因为同一宗族同辈人中,不可能嘉有同名的人。

例11的情况有些复杂。因向中履、向随二房堂叔迁往其他地方,所典赵居朝“下水地半分”,无人接管,经“乾隆五十五年(公元1790年)邻人等说合,拨与三房向景、向耐、向海水地一角,勘守耕种,应出典价银壹拾肆两伍钱”。日后,视二房堂叔是否归来,再作区处。当时,土地与水权使用、粮草与差役等,由三房向景、向耐、向海承担。二房向中履、向随签订契约认可。

例11. 嘉庆十八年(公元1813年)向中履等拨分勘守二房田地文字

立拨分勘守二房田地文字人向中履、向随因为二房堂叔迁往他方,有典到刘中山公义然赵居朝名下水地半分,共典价银弍拾玖两,于乾隆五十五年邻人等说合,拨与三房向景、向耐、向海水地一角,勘守耕种,应出典价银壹拾肆两伍钱。日后二房来人者,业归原主,照数补价。若二房来人失业者,准向景、向耐买。若二房无人者,再作区处。其地庄门前伙道京尺一丈二尺,马鞍桥下截地西半边、央台子下截地西半边西坡地一段,庄东地口公除香火地一块,应拨庄东中截半段,靠赵姓央沟地中半截,远近五地,上下东西水路通行。骆驼城地随代随水地官粮肆斗弍升捌合四勺并草,自分拨之后,各照文字勘业,若有反言者,执此鸣官,恐后无凭,立拨分合同为照。

代书人 石方玮 (画押)  

同族叔 向孔梦(画押)

(中缝字)合同为照

同中人 王作礼(画押) 赵士重(画押) 郭然(画押)

嘉庆十八年二月二十一日立拨分勘守二房田地文字人向中履(画押) 向随(画押)

例11只是确定“拨与三房向景、向耐、向海水地一角”,那么,向景、向耐、向海三人之间土地产权又是如 何划分的,例12作了明确约定,即“三股均分”,并通过契约形式加以确认。

例12. 嘉庆十九年(公元1814年)向景等分合同内田地文字

嘉庆十九年立分合同内田地文字人向景、向鼐、向海因为嘉庆十八年二房田地向中履分拨一角自己应受山口地一坝、受央沟地下一块山坡田地,难以耕种,二房田地搭配,三股均分,议商妥当,同亲邻三面言定,祝祷祈神,捻阄抓段,向鼐应受央台地下西半边、马按桥地下截半边,二房来人者,字据契书为凭,二房无人者,永远为业。向海应受山口地一坝、央沟地下半段。若有反言鸣官,自任其罪。字样各执一张,恐后无凭,立合同字样永远为照(画押)。向鼐、向海执守。

(中缝字)立合同为照

中人 屈斌(画押)白清霄(画押)赵永忠(画押) 杨士华(画押)

嘉庆十九年二月十一日立合同字样人向景、向鼐(画押)、向海(画押)

6.房屋买卖契约

房屋买卖契约,主要是在宗族内部进行,遵循“亲邻优先”的原则。一般而言,房屋买卖契约皆为“绝卖”。房屋买卖包括地基、房屋及附属物、其他约定的土地、差役上纳等内容,随着房屋、地基的出卖,所有产权转移到买方手中,由买方“管业”,再与卖方无任何瓜葛。若有亲族等人争议,则由卖方承当。此录例13、例14:

例13. 康熙五十六年(公元1717年)成作霖卖房屋地基文契

立卖房屋地基人成作霖因为顺德堡祖遗浮棚房贰间、空圈叁个、门贰閤,其地基东至牛家,南至涝池,北至官城,西至白红谟,四至分明,通行路壹道,凭中说合,情愿卖与住人向发阳名下修盖住坐为业,当中定作时值价银壹拾两整,当交不欠。自立契后,买主照至管业,随地基城(承)分差役,受业人承认。若有亲族人等争论者,卖主一面承当,恐后无凭,立卖契为照。外画字银贰两(画押)

同兄 成顺章  弟 成弘章 仝在

康熙五十六年四月十六日立契人成贵章(画押) 成作霖(画押)

中见人 张永年 李篆章 赵名卿 白伟芳 仝在

例14. 道光二十四年(公元1844年)向登岸绝卖房子文契

道光二十四年立绝卖房子文契人向登岸因为母故,无力埋葬,夫妻商议妥确,将自己应分房子两间、双扇门一合、窗子一合,情愿卖与堂叔向洪名下,永远为业,同户族人等言定,作卖价大钱叁千弍佰文,即交不欠,恐后无凭,立此契永远为照(画押)。

同户族人 向居敬 向绥 郇兴福 向毓英 仝在

道光二十四年二月二十日立文契人向登岸(画押) 同子七十二(画押)

(二)婚姻家庭契约

在高台档案馆藏的婚姻家庭契约,仅见1例,如例15,向天和之子娶潘殿元之女为妻,因灾荒原因,潘氏之女出走别乡,“杳无音信”,经亲友等商议,并经潘家同意,允许向天和之子“别娶妻室”,特立契约。

例15. 民国十九年(公元1930年)潘殿元写字据文字

民国十九年立写字据文字人潘殿元因为亲女聘娶向天和之子为妻,过门之后,不幸天年荒旱,难以度日,所走别乡,苦工度口,至今杳无音信,生死存亡不知,向婿请亲友人等,情愿与潘姓说合,两情服伏,任凭向婿别娶妻室,不与潘姓咬挠相干,倘若日后有户族人等舅父争论者,有潘姓承当,不与向姓相干,恐后无凭,立字据是实为照(画押)。

(中缝字)合同为照

民国十九年正月二十六日立写字据文字人潘殿元(画押)

同中说合人 向斈孔 向天礼 邹乡尊 赵村长 向天贵 向斈曾 赵开基 仝在

二、高台乡村社会治理及其特点

上述15份契约,反映了清中叶至民国时期220年间高台社会的运行状况及乡村社会治理的特点,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普遍使用契约,信用意识较强

高台顺德堡向氏家族契约共有15份。从康熙五十六年(公元1717年)成作霖卖房屋地基文契,到民国二十二年(公元1933年)向学汤出卖水分田地文契,可以看到,220年间高台基层社会普遍使用契约,从土地出典、土地买卖、粮草差役转移、荒地分配、土地产权纠纷解决、房屋买卖,到婚姻家庭纠纷解决,无一不签订契约。通过契约的签订,规范人们的日常生活行为,形成有序的社会秩序,表现出较强的信用意识。这正是传统“熟人社会”乡村社会治理的基本做法,也是乡村社会稳定的体制机制保障。

王振忠指出:“在徽州民间,兄弟之间的分家可谓锱铢必较,即使是很小的财物,产权都需要明细的规定,一旦发生转让,均许以契约的形式加以确认,这显然与徽州社会作为商贾之乡浓厚的契约意识有关。”“日常生活中这种浓厚的契约意识,使得徽州农村社会的人际关系,主要以‘契约和理性’为其支撑点。”在徽州,“契约意识与商业发展实际上形成了一种微妙的互动,这应是明清以来徽州社会一个相当突出的特点”[1]273。换句话说,那就是契约意识与商业意识有一种内在的互动关系,它们具有相互促进的作用。

高台作为丝绸之路的重要节点,与丝绸之路商业贸易有着密切关系,契约意识与丝绸之路商业贸易意识之间的契合值得探讨。同时,这种契约意识也成为乡村社会治理的内在逻辑,与徽州的“契约和理性”精神有一种同构关系。以往的研究,学术界更多关注徽商、晋商的契约精神,而对河西走廊丝绸之路通道的契约精神认识不足,随着高台等地契约的整理和研究,使我们认识河西走廊丝绸之路通道的契约精神,及其在清代以来社会生活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等,都有了新的认识。

(二)通过民间惯习进行乡村社会治理

通过对高台契约文书的研究,可以看到民间惯习在当地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抓阄”是民间解决纠纷等问题的一种传统方式。在甘肃高台契约中,例7乾隆三十四年(公元1778年)“向成义等分荒地文约”中的“焚香祷告,拈阄抓合”;例8嘉庆九年(公元1804年)“向承元等分荒地文字”中的“焚香祷告,拈阄抓断”;例9嘉庆七年(公元1802年)“向成元等公议合同文约”中的“捻挹各抓”;例10嘉庆九年(公元1804年)“向承元等复立合同文字”中的“祈神捻阄抓合”;例12嘉庆十九年(公元1814年)“向景等分合同内田地文字”中的“祝祷祈神,捻阄抓段”等。由此可见,在解决土地纠纷,明晰土地产权时,普遍使用“抓阄”方式。“抓阄”前,要“焚香祷告”“祝祷祈神”,把它看做庄重的、神圣的仪式。通过“抓阄”,获得土地产权,则具有“天判”的意味,也具有运气的成分。最后,通过契约明晰土地产权,妥善解决纠纷。这些纠纷及其解决,都是在宗族内部进行的,他们虽属宗族内部事务,但就其实质而言,则反映了高台乡村治理和社会秩序运行的基本程序和运作规范。由此可见民间惯习在河西走廊乡村社会治理中具有重要作用。

(三)宗族在乡村社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上述契约文书,皆为甘肃高台县新坝镇顺德堡向氏家族的文书,具有极强的“归户性”特点。

据《重修肃州新志》记载,清乾隆初,顺德堡“户三十四,口一百二十七。”[2]326至民国初年,顺德堡“户二百九十七,口,男七百五十二丁,女六百一十二丁。”[3]181高台顺德堡向氏家族契约,涉及的向氏家族内人数有77人,包括签订契约的双方当事人和“中人”。由于有些契约涉及相同的人,故实际人数会减少。若以民国初年男丁752人为基数,那么顺德堡向氏家族参与社会经济等活动的人数就占了10%。由此可见,向氏在当地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影响。一方面,文书中所涉及的经济交往、田赋纠纷和婚姻家庭关系,皆以向氏为中心,绝大部分为宗族内部的关系;另一方面,从上述契约“中人”的角色来看,绝大多数皆为向氏,其中也有一些当地有声望的外姓人。

以往的地方志等文献,对河西走廊村庄的宗族及其作用的记载,多集中在修桥、筑路、兴办教育、兴建寺庙、社会救济、抵御暴力劫掠等方面,上述契约文书,则比较全面的反映了向氏在村庄经济生活(主要包括地权、水权、赋税、徭役等)与社会生活(主要包括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地位及其影响,这对理解河西走廊清代至民国时期宗族及其“熟人社会”提供了新史料与新视角。

(四)国家与社会的良性互动,是乡村社会治理的内在理路

例2道光十七年(公元1837年)“邹魁绝卖田地水分文契”、例13康熙五十六年(公元1717年)“成作霖卖房屋地基文契”皆为“红契”,表明官府既要收契税,又要登记存档,如果发生纠纷,“红契”就是最可靠的法律依据。“红契”正是官府对契约管理的必需程序,也是彰显国家权威的主要手段。

此外,例7乾隆三十四年(公元1778年)向成义等分荒地文约中的“日后如有反言,执此鸣官,自任其罪”;例8嘉庆九年(公元1804年)向承元等分荒地文字中的“日后若有友言者,各执此字鸣官,自任其罪”;例9嘉庆七年(公元1802年)向成元等公议合同文约中的“若有反言鸣官,罚小麦十石,入官使用听罪”;例11嘉庆十八年(公元1813年)向中履等拨分勘守二房田地文字中的“若有反言者,执此鸣官”;例12嘉庆十九年(公元1814年)向景等分合同内田地文字中的“若有反言鸣官,自任其罪”。这里的“鸣官”,指的是如果违背契约而反悔,可到官府控告,由官府判案。官府宣判,对败诉者而言,那就是“自任其罪”。这也进一步彰显了国家在乡村社会治理中的权威。传统观点认为“皇权不下县”,其实这是一种误解,从这里可以看到国家权力对乡村治理的间接控制。正如鲁西奇所说:“立足于乡村自身需求及其文化传统的‘乡村自治’,与根源于王朝国家权力的‘乡里控制’,实际上是中国古代乡村社会构建的两个方向;而两者的对立、结合或统一及其变化,则贯穿了乡村社会形成、发展与演变的历史过程。”[5]这里的“乡村自治”与国家的“乡里控制”,说明实际上在当时“皇权”是“下县”的。

应当说,乡村社会一定程度的“自治”与国家一定程度的间接控制,二者形成了良性互动,形成了合力,其治理目标是一致的,这就是要保持乡村社会的稳定和有序运转,这样才能保持国家整体的稳定和有序运转。故国家与乡村社会的良性互动,才形成乡村社会治理的内在理路。

总之,对区域社会治理历史的研究愈深入,对明清以来整体中国的认识也就愈深刻,这已成为学界的基本共识。新发现的高台契约文书,为研究清代至民国时期丝绸之路河西走廊通道上的契约意识与乡村社会治理提供了新史料、新视角,也提供了区域社会治理的新个案,这对认识明清以来中国社会的整体面貌及其治理经验,亦具有一定参考价值。

注释:

①本文所引契约文书,皆藏甘肃省高台县档案馆。

参考文献:

[1]王振忠.明清以来徽州村落社会史研究[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

[2]黄文炜撰.重修肃州新志校注[Z].吴生贵,王世雄校注. 北京:中华书局,2008.

[3]张志纯,等校点.高台县志辑校[Z].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1998.

[4]谢继忠.清代至民国时期黑河流域的水权交易及其特点——以新发现的高台、金塔契约文书为中心[J].理论学刊,2019(4).

[5]鲁西奇:“下县的皇权”:中国古代乡里制度及其实质

[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4)

(本文刊登于2024年第2期《社科纵横》)

作者简介:谢继忠(1962-),河西学院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教授,研究方向为西北开发史、甘肃区域史;毛雨辰(1978-),河西学院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河西史、西北边疆史;段进泓(1966-),高台县志办原主任,研究方向为高台历史与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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